根据近日消息,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的《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需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为推进本市居住权登记依法有序开展,规范和指导居住权登记工作,《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办法》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需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规规定,《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根据《办法》,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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